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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二十六條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這款是專利代理人經常用到的一項條款,也是現在審查員在下審查意見中,審查員常以這款為下答審查意見的基礎,這是專利代理人在實際撰寫文件時,需要注意的。下面結合本人理解以及實際代理中給的總結,對這款進行理解。
1)關于對“以說明書為依據”的理解:權利要求書以說明書為依據,一方面,要
說明書中記載,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的技術特征或術語的表述和含義是一致的,不得出現相互矛盾之處;另一方面,權利要求的概括應當合理,不能超出說明書充分公開的范圍。總結一下,就是權利要求需要與說明書中有對應的方案。
2)關于對“清楚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的理解:首先,每一項權利要求的類型應當清楚,權利要求的主體名稱應當清楚地反映權利要求的類型是設備產品還是方法工藝,不允許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題名稱,也不允許在主題名稱里包括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權利要求類型,如,權利要求書不能是以“一種絕緣樹脂及其制備方法”來命名。當然,主題名稱應當與權利要求的技術內容相適應,常用設備產品的特征表征設備產品,方法工藝特征表征方法工藝。其次,每項權利要求確定的保護范圍應當清楚。權利要求的用詞或術語應當清楚、準確,而且,一般應當使用其在相關技術領域通常具有的含義。最后,權利要求書作為整體也應當清楚,即權利要求的引用關系應當清楚。
3)關于對“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的理解:權利要求書應當簡單,一是要求權利要求的表述應當簡要,除了記載技術特征外,不應對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廣告宣稱用語。這個現在的審查中,隨著審查質量要求提升,對一些冗長的權利要求審查員開始著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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